⒈ 北魏至隋行均田制时,男女到达一定年龄计口授与若干亩露田,年老免赋或身亡交还。“还受”指接受和归还露田。
⒉ 谓受到还报。
⒈ 北魏 至 隋 行均田制时,男女到达一定年龄计口授与若干亩露田,年老免赋或身亡交还。“还受”指接受和归还露田。参见“露田”。
引《魏书·食货志》:“诸还受民田,恒以正月。若始受田而身亡,及卖买奴婢牛者,皆至明年正月,乃得还受。”
《隋书·食货志》:“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,为桑田。其中种桑五十根,榆三根,枣五根,不在还受之限。”
⒉ 谓受到还报。
引明 无名氏 《驻马听·怨别》曲:“多应是前生欠下,今生还受。”